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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 林 市 政 府 采
购 中 心
网上采购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高效及时完成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招投标信息发布,使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的政策和信息等内容,使政府采购商机更加广布,信息交换更加快捷,招标操作更加规范,采购过程更加透明,根据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吉林市政府采购中心探索试行网上采购工作,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网上政府采购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参照政府采购及电子商务的程序进行,并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上采购,是在已登记的供应商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络发布采购信息、接受网上投标报价和网上公布中标通知等采购过程的统称。
第四条:网上政府采购通过政府采购专业网站—吉林市政府采购中心网进行。
第五条:网上政府采购项目为我市政府采购目录中适宜实行网上采购,采购单位急需采购的货物。
网上政府采购初期基本上以较规范、需求比较明确的货物采购为试点,逐步扩大范围并建立健全合理科学的采购程序。
第六条:网上采购程序主要分为如下步骤:
1、供应商登记:接受供应商网上采购资格的申请;资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予以登记;成为政府采购登记供应商并在吉林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进行公示。
2、网上发布政府采购的信息项目和要求。
3、登记供应商经过注册后成为注册供应商,注册供应商网上下载标书文件。
4、注册供应商可参与网上询价采购活动,按要求进行网上报价。
5、网上发布采购成交通知,公布成交供应商等。
第七条:网上采购供应商实行资格审查登记制度。符合条件的供应商经审查登记后,可成为网上采购登记供应商。具体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执行。
第八条:凡符合国家规定政府采购供应商条件、具备上网条件的各类供应商经自愿申请,均可成为网上采购供应商;供应商受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处理的,不得成为网上采购供应商。
第九条:申请成为网上采购登记供应商,应向吉林市政府采购中心网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由吉林市政府采购中心制作的《网上采购供应商资格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后退回);
3、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后退回)
4、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后退回);
5、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后退回)
6、资质证书,代理或委托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后退回);
7、企业及商品、服务情况简介;
8、企业的资信情况和经营业绩;
9、在互联网上投标的能力;
10、其他相关资料及说明;
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成为网上采购登记供应商后,由吉林市政府采购中心网实行备案管理。
对网上采购登记供应商资格由吉林市政府采购中心实行年检制。供应商应于每年工商年检后向吉林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供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材料。不经过年检的供应商视为自动放弃网上采购供应商资格。
第十条:网上采购成交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每次投标的中标结果于评标结束后在吉林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公布,供应商可通过“中标通知”查看中标结果。
第十二条:中标供应商凭《中标通知书》,按政府采购中心要求签订供货合同,按规定办理货物验收及货款支付手续。
第十三条:下列网上投标文件信息,视为无效,并通知投标人:
1、不符合资质的供应商的报价;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报价的文件;
3、没有对网上采购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
第十四条: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网上采购供应商的资格。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网上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2、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或串通其它供应商的;
3、中选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采购合同或拒绝履约的;
4、不履行合同提供虚假货物的;
5、向采购执行机构人员、采购单位有关人员等项目采购相关当事人进行商业贿赂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拒绝接受采购管理部门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7、恶意扰乱网上政府采购工作的;
8、其他违反网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情形的。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吉林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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